冀地稅函 [2004] 163號
各市地方稅務局:
現將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資源稅扣繳義務人資格審批事項的通知》(國稅函 [2004] 817號)轉發(fā)給你們,請遵照執(zhí)行。
二○○四年七月二十三日
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資源稅扣繳義務人資格審批事項的通知
國稅函 [2004] 817號
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:
為簡化行政審批事項,規(guī)范對資源稅扣繳義務人的管理,經研究決定:自
二○○四年六月二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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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取消資源稅扣繳義務人資格審批事項的通知
冀地稅函 [2004] 163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: 現將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資源稅扣繳義務人資格審批事項的通知》(國稅函 [2004] 817號)轉發(fā)給你們,請遵照執(zhí)行。 二○○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資源稅扣繳義務人資格審批事項的通知 國稅函 [2004] 817號 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: 為簡化行政審批事項,規(guī)范對資源稅扣繳義務人的管理,經研究決定:自 二○○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相關新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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